华体会hth体育官网:某公司“4·13”吊机作业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华体会hth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6-06-28 08: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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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明显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4月13日8时许,吕*驾驶川K*****吊机(吊机停在新华街市区道路中央位置)转运隆昌市金鹅街道新华街一段35号天桥旅馆楼顶屋面建渣,作业至11时许停止作业。(作业流程为:吊机将料斗吊到楼顶,屋顶面工人接住料斗放在屋顶面,用铁铲将建渣铲到料斗内,后将吊机的挂钩挂到料斗4个耳朵上,吊机旁信号工指挥起吊,吊机起吊后,工人用手扶住料斗防止摆动,后吊运倾倒在吊机旁的运输车车斗内,运输车转运至其它地方。)
14时许继续作业,作业至14时10分,由于下雨停止作业。15时15分雨停,15时20分恢复作业,作业至16时10分,屋顶面的料斗装满建渣,普工刘*、张**分别将吊机挂钩挂到料斗两侧的耳朵上,信号工用对讲机指挥吊机起吊,料斗离开屋顶面,吊机大臂下沉接触到10千伏沙桥线,同时,刘*用手扶住料斗后,突然倒地无意识。见状,旁边的工人合力将刘*抬至木板上,赶来的班组长刘*对其作心肺复苏抢救。
事故发生后,施工员余*于16时25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安全员助理刘**于16时32分向实施工程单位生产经理许**报告了事故情况,许**接刘**电话报告后,立即向项目经理伍*报告了事故情况。**医院急救人员于16时40分许到达现场,对伤者刘*进行抢救,17时20分,抢救无效宣布刘*死亡,死亡原因为电击伤。接到事故报告后,隆昌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对事故情况做了解,指挥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17时20分许,许**电话向建设方代表张**(**单位股长)报告了事故情况,17时30分许,隆昌市住建局向隆昌市应急局告知了事故情况,并向隆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事故情况,后按规定时限报告至内江市委市政府,并进行了系统初报。
项目名称为**项目,包含12个老旧小区,总建筑面积18.938万平方米,改造内容为新建雨污管网8220米,道路翻新改造30134.80平方米,屋面防水改造16142.94平方米,绿化修复6405.34平方米。2026年1月29日取得的施工许可,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开工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
施工进场前,许**组织管理人员和吊机司机对隆昌市金鹅街道新华街一段35号屋面施工现场进行了查勘,对跨高压线作业进行安全风险研判,确定了使用吊机转运屋面建渣施工作业方式,实施工程单位于4月13日组织入场施工。经调查,实施工程单位仅向交管部门申报了吊机占道作业,并取得了占道施工许可,但吊机跨高压线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向电力主管部门申报。
2026年4月13日,当天天气为小雨,最高气温23℃,最冷气温18℃。西北风2级,相对湿度96%。
事故现场位于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新华街一段35号天桥旅馆楼顶,现场东侧为平安隧道,现场南侧为南北走向的新华街,过新华街为百庆锦绣外滩小区,侧现场西侧为隆昌曾德立医院,现场北侧为居民小区。现场南侧紧邻楼房架设10千伏沙桥线(裸导线米)。
1、吕*。川K*****汽车起重机驾驶员,男,39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石碾镇车家堰村9组,身份证号511028**********78。经调查,吕*受雇于车主郑**,郑**将川K*****汽车起重机租赁给**公司,并安排吕*驾驶川K*****汽车起重机开展吊运作业,经调查,吕*具备汽车起重机驾驶资质。
刘*,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龙市镇大牌坊村村委会八组,出生日期1972年2月4日,身份证号码511028**********10,2026年4月3日,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医院于2026年4月14日出具死亡医院证明,死亡原因为电击伤。
(1)直接原因。川K*****吊机跨越10千伏沙桥线(裸导线)近电吊装作业,起吊抬升建渣过程中,吊臂出现小幅度下沉,接触到10千伏沙桥线,造成正在作业的工人刘*被电击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事故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在未按规定向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和未取得作业批准的情况下,安排吊机跨高压线进行冒险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安排死者刘*(普工)从事司索工工作,未对其开展司索工专项教育培训等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公司,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公司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单位,作为**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意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同时,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按计划开展了行业安全巡查、抽查,但检查覆盖面不够,深度不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4.**单位,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督促指导辖区内施工建筑设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公司“4·13”吊机作业触电亡人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许**,**项目生产经理,对事故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足,在未向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和未取得作业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吊机跨高压线进行冒险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将相关线索移送隆昌市公安局侦办。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送隆昌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意见,由隆昌市纪委监委提出。
**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事故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在未向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和未取得作业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吊机跨高压线进行冒险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安排死者刘*(普工)从事司索工工作,未对刘*开展司索工专项教育培训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隆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郑*,**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风险管控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隆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伍*,**项目项目经理,为**公司在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风险管控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隆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高*,**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组织并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未及时排查出吊机跨高压线作业存在的事故风险,提出改进施工作业方式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隆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刘*,**项目施工员,效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力,未及时排查出吊机跨高压线作业存在的事故风险,提出改进施工作业方式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隆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未及时排查出吊机跨高压线作业存在的事故风险,提出改进施工作业方式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隆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尧**,**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未及时排查出吊机跨高压线作业存在的事故风险,提出改进施工作业方式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隆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夏**,**项目监理员,监理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未及时排查出吊机跨高压线作业存在的事故风险,提出改进施工作业方式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隆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筑牢安全根基,强化源头管控。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扎实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合理编制实施工程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实施工程,避免事故发生。
(二)聚焦现场管控,严抓制度落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避免事故发生。
(三)压实行业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公司的安全监管,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相关方管理,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四)强化属地监管,营造安全氛围。**单位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辖区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